淮北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乡村振兴局 发布时间:2022-12-26 21:53 字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制定淮北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市乡村振兴局对以下事项,予以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或乡村振兴类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涉贫、涉乡村振兴类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涉贫、涉乡村振兴方面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涉贫涉乡村振兴方面的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救灾减灾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市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微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六条 加强依托局部门网站及其他途径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公室要加强部门网站及其他公开途径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功能完善齐全。

第七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利用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市乡村振兴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