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及《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08:37 字号:

濉溪县农业农村局,三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和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我们对2017年颁布的《淮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及《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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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切实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镇(街道)和县(区)两级推荐、市级综合评定的方式,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和县级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县(区)推荐市级示范社数量上限。

第二章  示范社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定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2.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7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2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人(从事渔业、农机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4.成员户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带动或雇佣当地农户务工多、促进农民增收效果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实行品牌化建设,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八)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

第三章  示范社评审办法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及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年度部署通知要求,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镇(街道)和县(区)两级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二)评定步骤:

1.根据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成立市级示范社评审专家组,对市级示范社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

3.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发布。

5.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七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工作部署通知要求,将本社监测材料报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监测意见(合格或不合格)和建议,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县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对监测评价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认并公布;对不申报监测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废止。



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参考《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四有”(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的产品、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创建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市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自主经营权。

第五条 全市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批市示范家庭农场,并对认定的市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示范家庭农场的,须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家庭农场应当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原则上粮食类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8万元以上(其中农业收入占80%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带动或雇佣当地农户务工多、促进农民增收效果好。

(七)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八)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九)按时报送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

(十二)建立家庭基础台账。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市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应按要求提交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具体申报及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级初审。镇(街道)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县级推荐。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成立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审专家组,对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

(五)公开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六)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获得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发文发布。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建立市示范农场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示范农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监测。被监测的市示范农场按要求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监测材料;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市级示范场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汇总形成示范场发展情况监测报告,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复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县区监测结果进行复核,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对监测评价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认并公布;对不申报监测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农场资格,从市级示范农场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家庭农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初审、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废止。